嗜睡症被定义为白昼睡眠过度及睡眠发作(并非由于睡眼量由不足)或醒来时达到完全觉醒状态的过渡时间延长的一种状况.如果没好肯定的证据表明存在器质性病因,这一状况通常与精神障碍有关。它通常是双相情感障碍,目前抑郁(F31.3,F31.4,F31.5),反复发作性 抑郁障碍(F33.司及抑郁发作(F32.一的一个症状。然而,有些情况下,尽管嗜睡这一主诉背后常有一些精神病理的依据,但是并不符合诊断为另一种精神障碍的标准。 有些病人自己将他们在不恰当的时刻入睡的倾向与白天特定的不愉快经历联系起来。而另一些人即使当有经验的医师证实这些经历的存在,依然否认这一联系。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情绪或其它心理因素难以确认,但缺乏器质性因素的假设提示嗜睡很可能是心因性的。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需的: (a)白天睡眠过多或睡眠发作,无法以睡眠时间不足来解释;和/或清醒时达到完全觉醒状态的过渡时间延长(睡眠酷困状态); (b)每日出现睡眠紊乱,超过一月,或反复的短暂发作,引起明显的苦恼或影响了社会或职业功能; (c)缺乏发作性睡病的附加症状(摔倒,睡眠麻痹,入睡前幻觉)或睡眠呼吸暂停的临床证据(夜间呼吸暂停,典型的间歇性鼾音等等); (d)没有可表现出日间嗜睡症状的任何神经科及内科情况。如果嗜睡症仅仅是某种精神障碍(如情感性精神障碍)的一个症状的话,诊所只应是该精神障碍。然而,如果嗜睡症状在患有其它精神疾患的病人的主诉中占主要地位,那么就应加上心因性嗜睡症的诊断。如果其它诊断不成立,本编码应单独使用。 鉴别诊断: 嗜睡症与发作性睡病的鉴别至关重要。在发作性睡病(G47 .4)中,通常伴有一种或多种附加症状如摔倒、睡眠麻痹及入睡前幻觉,睡眠发作是无法抗拒的,使人精神较振奋;夜间睡眠是片断的、缩短的。与之相反,嗜睡症在白天发作次数较少,但持续时间较长;病人常能阻止其发生;夜间睡眠通常是延长的,在醒转时,要想达到完全的觉醒状态相当困难(睡眠酩酊状态) 将非器质性嗜睡症同与睡眠呼吸暂停相关的嗜睡症及其它器质性嗜睡症相鉴别是很重要的。多数睡眠呼吸暂停病人除了有日间睡眠过多的症状外,还有夜间呼吸暂停、典型的间歇性鼾音、肥胖、高血压、阳萎、认知缺损、夜间多动及多汗、晨起头痛与共济运动不良的病史。当高度怀疑有睡眠呼吸暂停时,要确定诊断并对呼吸暂停发作定量,就应借助于睡眠实验室的记录。 由明确的器质性原因(脑炎、脑膜炎、脑震荡及其它脑损伤、脑肿瘤、脑血管病变、变性及其它神经疾病、代谢障碍、中毒、内分泌异常、放射后综合征)引起的嗜睡症,可通过病人的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实验室检查,找到肯定的器质性致病因素,从而同非器质性嗜睡症相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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