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直不顾或冒犯他人的权利,起自15岁以前,至少下例3项以上: (1)不遵守有关法律行为的社会准则,表现为多次作出可遭拘捕的行动; (2)欺诈,表现为为了个人利益或乐趣而多次说谎、应用假名、或诈骗他人; (3)冲动性,或在事先不作计划; (4)激惹和攻击性,表现为多次殴斗袭击; (5)卤莽地不顾他人或自己的安全; (6)一向不负责任,表现为多次不履行工作或经济义务; (7)缺乏懊悔,表现为在伤人、虐待他人、或偷窃之后显得无所谓或作合理化的所谓辩解。 B.至少I8岁。 C.在I5岁前起病者有品行障碍的证据. D.反社会行为并非发生在精神分裂症或躁狂发作的病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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