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为心境或情感改变,常伴有总体活动水平的改变。这类障碍归入本节的唯一标准是假定其病因为某种大脑或躯体疾病,通过检查或者根据恰当的病史资料能推测出这些疾病的存在。情感性障碍必须出现于设想的器质性病因之后,此外尚需确定精神障碍不是病人对知道所患疾病或疾病的症状的情绪反应。 感染后抑郁(例如,流感后抑郁)是一个在此编码的常见例子。表现为持续轻度欣快但未达到轻躁狂者(例如,有时可见于类固醇或抗抑郁药治疗)不应在此编码,而应在 F06 . 8 处编码。 诊断要点 器质性病因的一般性标准见于F06之引言。除一般性标准外,还应符合 F30 一 F33 所列出的各种障碍之一所需的条件。 不含:心境 〔 情感 〕 障碍,非器质性或未特定( F30一 F39 ) 右半球情感障碍( F07.8 ) 下列第五位编码可用于指明临床障碍: F06.30 器质性躁狂障碍 F06. 31 器质性双相障碍 F06.32 器质性抑郁障碍 F06. 33 器质性混合性情感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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