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所包括的各种精神障碍是基于共同的、可被证实的病因而被归入同一组的。其病因是大脑疾病、脑损伤或其它导致大脑功能紊乱的伤害。其功能紊乱可能是原发性的,如直接或主要影响脑的疾病、损伤和伤害;或继发性的,如某些全身性疾病和障碍,脑只是众多受侵害的器官或系统之一。因为将所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归为单独的一节有利于临床应用,所以酒和药物所致的脑功能障碍虽然按逻辑应属于本组,却被分类在FlO-F19之下。 尽管本节所包括的各种精神障碍具有丰富的心理病理表现,但其基本特征不外乎两类。其一,一·些综合征固定的和最主要的特征或者是认知功能障碍(如记忆、智能及学习功能障碍),或者是感觉中枢障碍(如意识和注意障碍);其二,另一些综合征最突出的表现在知觉(幻觉)、思维内容(妄想)、心境和情绪(抑郁、高涨、焦虑)或人格和行为总体形式方面,而认知或感觉异常却很轻或很难设发现。与前一种障碍相比,后者归类于本节的基础并不牢固,原因是它所包含的许多障碍与那些归类于其它节(F20-F19、F30-I-39、F-lO-F49、F60- F69)中的状态在症状上相似,而且已知其发生不伴广泛的大脑病理改变或功能紊乱。但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不少大脑和全身性疾病的病因与这类精神障碍有关,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这个临床趋向的分类中如此安排这些障碍。 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认为,本节中的大多数障碍可发生在任何年龄,需除外的大概只有儿童早期。而实际上,它们多数倾向于在成年或老年起病,其中某些障碍似乎是不可逆的和进行性的,另一些则是短暂的或对现有治疗有良好的反应。 采用“器质性”这一术语并不意味着在本分类方案中归类于它处的精神障碍是缺乏大脑病变的“非器质性”状态。“器质性”这一术语在本文中仅表示这些综合征可以归因于某种能被独立地诊断的大脑或全身性疾病或障碍,而“症状性”用于描述那些大脑损害继发于全身性大脑外疾病或障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 如上所述,在记录本节任何一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时,多数情况下需使用两个编码;其一标明精神病理综合征,其二标明原发疾病。病因学编码应从整个ICD-10分类的相应章节中挑选。 |
通知公告:
- 社交恐惧与个人权利感 ——长程咨询临床片段 -2021-03-11
- 工具猫狗与宠物猫狗 ——价值观的冲突与代沟 -2021-03-05
- 那些把生命过的像走在钢丝绳上的人 -2021-02-23
- 常压抑这种感觉的人,最容易精神出轨 -2021-01-29
- 我该如何做一个“足够好”的妈妈?/心理咨询师 -2020-12-28
- 中北大学自杀事件:如何度过人生中的至暗时刻 -2020-11-21
- 比起女儿,为什么儿子更不听话? -2020-10-30
- 解决不安无法靠头脑思索,而是需要修复依恋 -2020-09-30